鄂尔多斯路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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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路街道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破坏基本草原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开垦基本草原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以实际损失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的,处以每亩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造坟墓的,责令限期迁出,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3.《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责任主体 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基本草原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和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费的 (二)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和临时占用基本草原的;(三)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和临时占用基本草原的;(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五)对检举和控告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不予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