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路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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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路街道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3.《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责任主体 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h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