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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3.《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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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 | ||
| 责任事项 | 1、案件来源:上级交办、部门移送、巡查发现、媒体曝光、投诉,举报 2、现场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6、结案:罚没款上交, 执法文档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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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行政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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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