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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3.《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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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鄂尔多斯路街道办事处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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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7.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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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