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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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石东路街道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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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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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