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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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石东路街道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核发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核发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或不予核发决定(不予核发应当告知理由),在做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建立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发放档案,并将信息公示。 5.事后监督责任:对申请人的证后是否凭证运输进行监督,对无证运输行为追究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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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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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