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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载放牧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30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已经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依据核定的载畜量,由拥有草原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单位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未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由草原使用者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未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草原,由草原所有者与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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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石东路街道 | ||
| 责任事项 | 1. 立案阶段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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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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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