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货物车辆驾驶人及道路运输企业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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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石东路街道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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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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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