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不移交有关物业管理资料的处罚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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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石东路街道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不移交有关物业管理资料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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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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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