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责任主体 | 石东路街道 | ||
| 责任事项 | 1、案件来源:上级交办、部门移送、巡查发现、媒体曝光、投诉,举报 2、现场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6、结案:罚没款上交, 执法文档归档。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行政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