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2.《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十亩以下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扩大基层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结合苏木乡镇和街道承接能力等工作实际,依据自治区政府制定的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与苏木乡镇和街道共同确定赋权事项,明确赋权后的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并分别制定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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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玉泉区小黑河镇人民政府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或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由地区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组赴申请人种畜禽养殖地点进行现场评审;地州级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对申请人饲养的种畜禽核心育种群进行疫病检测;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将批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阶段:材料归档。告知申请人,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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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7.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8.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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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