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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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兴隆巷街道办事处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告知责任:不准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得许可的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6.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造成严重后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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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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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