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城乡医疗救助金的给付 |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 设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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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兴隆巷街道办事处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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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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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