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君路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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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君路街道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责任主体 昭君路街道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在法定要求的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同意核准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同意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同意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决定书印发后,送委办公室统一送达项目申请单位、盟市发展改革委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会同经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核准的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 2015年5月4日修正本)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