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
| 事项名称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 3.《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
| 责任主体 | 昭君路街道 | ||
| 责任事项 | 1. 立案阶段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