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餐厨垃圾收运和无害化处置的日常执法监督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政府规章】《呼和浩特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办法》(2011年5月3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根据2015年4月13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收运和无害化处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监察机构负责日常执法监督工作,市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和无害化处置的监管工作。 环境保护、公安交警、卫生、城乡建设、农牧、食药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垃圾收运和无害化处置工作。
责任主体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检查、举报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属于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的,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2.审查责任:对餐厨垃圾收运和无害化处置的日常执法监督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 4.处理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约谈单位负责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呼和浩特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