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2年颁布)第四条 城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火车、航空器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委、工商行政、市容管理等部门协助环境保护和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辖区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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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检查、举报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属于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的,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2.审查责任: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
4.处理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约谈单位负责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