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取得政府招牌挂使用权土地上的施工扬尘污染、文明施工、场站管理、物料堆放等行为的行政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地方性法规】《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2012年颁布)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工商、规划、交通、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治大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防治大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检查、举报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属于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的,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2.审查责任:对取得政府招牌挂使用权土地上的施工扬尘污染、文明施工、场站管理、物料堆放等行为的行政监督检查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 4.处理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约谈单位负责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