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辖区内建筑垃圾清运是否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中国建设部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公告第139号公布)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2.【地方政府规章】《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9年9月3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9月2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统一悬挂专段牌照;车身统一颜色,并且喷有公司名称及编号标识;(二)运输车辆应当使用密闭装置,装载时做到装载适量(不超出车厢上沿部分),覆盖严密装置,不撒漏、飞扬;(三)运输车辆应加装建筑垃圾运输管理GPS全球定位监管系统;(四)市环卫管理机构制定的其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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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检查、举报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属于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的,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2.审查责任:对全市建筑垃圾清运是否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
4.处理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约谈单位负责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