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市区道沿以上停车场的行政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经2009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9年5月5日公布 自2009年6月5日起施行)第4条 第一款: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道路道牙以上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牙以下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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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对依法受理的检查、举报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属于区级城市管理部门管辖的,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2.审查责任:对市区道沿以上停车场的行政监督检查
3.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
4.处理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约谈单位负责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信息公开归档责任: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呼和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停车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影响形象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