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执行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责任主体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上级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于以上两种情形,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对以上两种情形,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