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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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财政局 |
| 责任事项 |
日常监管责任:
1.编制采购目录责任:按照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目录。
2.审核政府采购预算责任: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全面准确。
3.审核政府采购计划责任:采购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审核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责任:信息公告时间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审核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责任:评审专家专业和数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分为以下几项责任:
1.检查发起阶段责任:检查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查内容是否全面。
2.检查实施阶段责任:检查组构成是否合法;检查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检查结果发布阶段责任:是否及时准确向有关方案通报检查结果。
4.检查结果运用责任:是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