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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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财政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主体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核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核查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