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6年2月16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区财政局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对相应法律条款规定的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代理记账业务实施情况监督意见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公开被查单位、检查内容及检查结果,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