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41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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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财政局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对相应法律条款规定的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企业财务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信息公开责任:公开被查单位、检查内容及检查结果,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