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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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档案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授权或批准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更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责任主体 区档案局
责任事项 1.初审责任:按照相关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和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签注初审意见,交由分管领导复审。 2.审核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综合评估拟公布档案的价值和可能带来的影响,认为可以公布的签发公布意见,认为不可以公布的应说明理由,必要时提交局务会讨论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二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有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情形。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