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重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
3.【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条违法行为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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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档案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受理举报或从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局领导批准。2、调查责任:(1)、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
(2)、出示执法证件
(3)、对案件作现场笔录
(4)、对当事人作询问笔录。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后,拟作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4、告知责任:向违法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作出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处理责任:(1)、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罚决定
(2)、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情形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