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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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工业节能监察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 第十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节能监察体系,强化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措施,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责任主体 区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工业节能监察可以采用抽样监察或例行监察方式。抽样监察采取“双随机”抽查机制,抽样监察可以采取提前告知或者现场告知的方式,例行监察应当提前告知。提前告知和现场告知的监察都应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2.监督检查责任: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可以采用书面监察或者现场监察的方式,对工业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工业节能监察机构不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与条件时,可以委托有条件的机构检测,不得向被检测单位收费。所需费用由工业节能监察机构承担。 3.复核责任:被监察单位对工业节能监察机构下达的节能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进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被监察单位。 4.结果处理责任: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予以整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5.投诉举报受理责任: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工业用能单位商业秘密的;(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三)违法向工业用能单位收取费用的;(四)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