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 责任主体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形式审查责任:受理备案登记的,对能源管理人员进行形式审查。
3、确认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办结结果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未按规定备案导致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