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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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区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形式审查责任:受理备案登记的,对能源管理人员进行形式审查。 3、确认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办结结果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未按规定备案导致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