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应用的监督管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14年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 自2014年11月2日起施行)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供电、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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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公安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
2.检查责任:了解检查单位情况,准备监督检查文书和设备。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检查对象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检查。
3.决定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后,应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设定的检查项目必须全部如实填写。
4.送达责任:未发现违法行为或需要整改的,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按要求填写清楚,告知随同检查人员。经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需整改的,能够立即改正的,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不能够立即改正的,应当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