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玉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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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玉泉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月23日国务院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1997年修正本)施行日期:1996年2月1日) 第八条 第二款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颁布机构:国务院,施行时间:1998年3月6日) 第十一条 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主体 区公安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需行政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票据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