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计量纠纷裁决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五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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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质监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计量仲裁检定申请书》或者《计量仲裁检定委托书》后,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委托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通知责任: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者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
3.指定责任: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承担仲裁检定。
4.审核责任:仲裁检定结果经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者委托单位。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