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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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质监分局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本局实施起重机械监督检查方案或者受理举报。 2.实施责任:依法实施对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安全监察,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明检查情况。 3.处理责任:对于被检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