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96号)修订))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帮助和督促加油站经营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三)引导加油站完善计量保证能力,鼓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加油站开展“加油站计量信得过”活动。
(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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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质监分局 |
责任事项 |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本局实施加油站计量监督检查方案或者受理举报。
2.实施责任:依法实施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明检查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对于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公开对企事业单位监督检查情况的相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