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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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质监分局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本局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监督检查方案或者受理举报。 2.实施责任:依法实施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明检查情况。 3.处理责任:对于被检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