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十六条第三款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2.【部委规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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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质监分局 |
| 责任事项 |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本局实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检查方案或者受理举报。 2.实施责任:依法实施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监督检查,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明检查情况。 3.处理责任:对于被检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