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三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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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质监分局 |
责任事项 |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本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方案或者受理举报。 2.实施责任:依法实施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明检查情况。 3.处理责任:对于被检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