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商品条码监督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3年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内蒙古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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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质监分局 |
责任事项 |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本局实施商品条码监督检查方案或者受理举报。
2.实施责任:依法实施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明检查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对于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公开对企事业单位监督检查情况的相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