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
责任主体 |
区质监分局 |
责任事项 |
1.组织受理责任:制定本局实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方案或者受理举报。
2.实施责任:依法实施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明检查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对于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公开对企事业单位监督检查情况的相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