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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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质监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予以取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批准和指定的; (二)发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批准或者指定条件,不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指定的; (三)发现指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指定条件,不撤销指定的; (四)发现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结论严重失实,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