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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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难以排除的故障,未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或者故障排除前将电梯交付使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难以排除的故障,未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或者故障排除前将电梯交付使用的。
责任主体 区质监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难以排除的故障,未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或者故障排除前将电梯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接到事故报告不立即处理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