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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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正本)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责任主体 区质监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等行政处罚项目。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