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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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质监分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进行现场考评。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受理、审查、决定时限为35个工作日内.
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颁发、送达《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完善计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建立计量标准器具等单位的监督检查,保证计量标准器具符合规定要求。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