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正本)
第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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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质监分局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计量授权申请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计量授权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进行现场考评。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受理、审查、决定时限为35个工作日内.
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颁发、送达《法定计量授权证书》或《专项计量授权证书》,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完善计量监管机制,加强对计量授权单位的监督检查,保证量值溯源传递符合规定要求。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