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颁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施行日期:2010年3月1日)
第二十九条 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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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工商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备案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备案通知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将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违反产业政策,对于不应当登记的予以登记,或者应当登记的不予登记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