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无 |
| 事项名称 |
对提供方未提出异议又不作出修改格式条款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提供方对书面修改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修改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提供方对书面修改建议未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修改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方未提出异议又不作出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将该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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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区工商分局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管失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