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16年修订本)
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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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⒈检查责任:采取日常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⒉处理责任:根据检查发现的事实、证据,依法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⒊送达及信息公开责任: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对人。
⒋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