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措施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本)
第六十条 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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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⒈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⒉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承办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⒊决定责任:经食药监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⒋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⒌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⒍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