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奖励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第三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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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⒈调查责任:依法调查核实举报投诉涉及问题。
⒉审查责任:核实举报人是否符合举报奖励条件,按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内政办发〔2011〕137号)相关程序报批决定奖励的等级和金额。
⒊发放责任:通知当事人领取奖金并履行相关手续。
⒋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严惩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行为。
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