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汽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安装、更换和调整等业务的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设定依据 1.【部委规章】《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年8月15日国家环保局、公安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公告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 凡承担汽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安装、更换和调整等业务的维修企业,必须经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审查核发专修许可证,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区环境保护局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查封、扣押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查封、扣押的原因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必要性。 3、报批责任: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4、决定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5、送达责任: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签收。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排污者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并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备注